农村人乱弄一区二区的处罚方式;农村人乱弄一区二区,该如何处罚?
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开展以来,一些地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依然突出,甚至触碰了耕地红线。为了坚决止住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,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,自然资源部、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“八不准”通知,提出八个方面的建房要求,通知内容如下:
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。
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,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,是保障老百姓饭碗的基础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、建房、建坟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、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。永久基本农田是一条“红线”,不能碰,也碰不得。
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,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。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,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。农村村民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房,不得超出规定范围,更不能强占多占耕地建房。
不准买卖、流转耕地违法建房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,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农村村民要依法依规进行土地流转,不得私自买卖、流转耕地用于违法建房。
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,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,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农村村民要保护好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不得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。
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。
一些地方以设施农业、农村道路、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名义,违法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,建设蓄水池、沉淀池、观光园、养殖场、休闲农庄、看护房等非农设施,改变了土地用途,也属于违法占地行为。农村村民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进行建设,不得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。
不准违反“一户一宅”规定占用耕地建房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,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、赠予住宅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农村村民要严格按照“一户一宅”的规定进行建房,不得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房。
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农村村民要依法依规进行房屋买卖,不得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。
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,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。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,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。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,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,不得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。
农村村民要严格遵守“八不准”要求,不得违法乱占耕地建房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管,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,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。